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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
2016-11-22 09:20  

 

安工大秘2018〕29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

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各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全面提高信息化建设质量,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8年12月29日

 

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实现数据共享,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全面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办2013〕45号)、《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18〕73号)等文件规定,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总体规划,创新信息化项目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提升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与技术水平,打通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渠道,保证共享数据及时准确,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是指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计算机、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以及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等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升级改造、光缆、无线网络建设、各类网络接入等。

2.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包括各类管理信息系统,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不包括仅供单一部门使用的专业软件或教学软件),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3.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不包括各种专用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更换。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挂靠信息化处)负责全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日常组织、管理、培训等工作。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系统维护与升级、信息安全管理,单位正职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为实现数据共享,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分析、立项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采购、建设、结项验收、投入运行等规范程序。项目论证评审专家依据《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18〕73号)》由资产管理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基本流程

第六条  立项申请与审批。建设单位需填写《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18〕73号)》要求的《项目申报书》《项目绩效目标》,报送信息化处统一组织论证,通过论证评审的项目,由信息化处进行排序,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编制时,学校视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中遴选相关项目。相关项目由信息化处上报学校审批立项。

第七条  项目采购。信息化项目建设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过程按照《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校办〔2012〕23号)规范执行。

第八条  签订合同。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需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包括需求分析、设计方案、信息安全措施等内容。涉及跨部门数据共享时,合同或协议还需提出数据共享方案,经信息化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全程与信息化处保持联系,并接受信息化处的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如建设过程中涉及跨部门协作的情况,由信息化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除按资产处常规要求进行验收外,还应提供以下文档资料:

(一)信息化硬件和基础设施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文档资料:

1.实施方案、硬件、网络及相关技术指标和参数配置说明;

2.安全及性能测试说明;

3.操作/维护手册;

4.其他相关资料。

(二)信息化软件项目需提供的文档资料:

1.实施方案(开发环境搭建、架构设计、模块功能设计、数据库、数据字典、数据表及数据结构等)、硬件、网络及生产环境系统运行和部署环境、相关技术指标及参数配置说明;

2.接口设计说明书(第三方接口及对外服务接口说明);

3.测试文档(测试分析报告等);

4.用户操作/维护手册;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付款。对一次性付款或多次比例付款项目验收环节付款,需提前向信息化处提交完整的验收文档,信息化处负责人签字后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正常付款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固定资产(含软件系统),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楼宇之间的综合布线及基础网络系统原则上由信息化处统一规划、立项和建设。网络需求由用户单位提出,技术方案由信息化处负责设计。对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化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对楼宇进行新建、扩建和大修时,若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统一委托第三方设计,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方与信息化处充分沟通,确保设计合理。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向信息化处提交竣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由学校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信息化相关硬件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相关设备应选择业内的主流产品,且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

第十七条  为提高网络服务器和网络存储系统的利用率,便于管理,网络服务器和网络存储系统由信息化处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除教学、科研特殊应用外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单独采购。需要单独采购的上网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产品技术参数、安装环境等需求,报信息化处审核、备案,否则不予上网运行。

第十八条  信息化处应在两校区为各单位(部门)提供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托管环境。

第十九条  云服务器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临时性任务,各单位(部门)申请使用云服务器,需填写《安徽工业大学云服务器申请(备案)表》,其中联系人和管理员必须是在职职工,云服务器操作系统由信息化处维护,应用及数据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章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

第二十条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建设的信息化软件系统项目,都必须执行《安徽工业大学数字化校园建设信息编码标准(试行)》,以便各个应用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对于面向师生员工的应用系统,应集成到学校“智慧校园服务平台”实现统一认证及单点登录。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过程中,信息化处负责对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监控、管理和协调,确保信息资源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质量监控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制订、系统开发或购置、安装及测试、验收五个阶段。

1.需求分析阶段。建设单位组织承建人开展需求分析和业务流程的调研,根据调研结果与业务需求,撰写《需求规格说明书》、《数据要求说明书》、《UML建模文档》、《项目进度计划》等文档,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信息化处作为验收文档之一。

2.技术方案制订阶段。承建人根据需求分析,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针对系统总体设计、接口设计、运行设计、数据库设计等内容,撰写《项目技术方案》和《详细设计说明书》,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会,报送信息化处作为验收文档之一。

3.系统开发或购置阶段。承建人须根据需求分析、技术方案,严格遵照软件工程规范进行项目系统开发或购置,并与信息化处共同完成数据共享、程序交换接口、统一身份认证的集成。项目开发或购置过程中若有需求变更,要符合开发规范和合同要求,由建设单位填写《需求变更控制报告》,报送信息化处作为验收文档之一。

4.安装及测试阶段。承建人按要求完成软件系统开发后,与建设单位共同撰写《测试方案》,进行相关部署、测试和漏洞扫描。完成后提交《测试分析报告》至信息化处,审核通过后可在校园网上运行。

5.验收阶段。承建人要对建设单位做好相关软件文档和、源代码(或可执行程序)的移交和相关培训工作,提交完整的验收文档(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系统帮助说明、接口说明文档等)和验收申请,由资产处组织建设单位和信息化处共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软件系统开发进度监控。承建人须在软件系统建设前期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并将工期目标纳入合同。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进度计划》至信息化处备案;承建单位须提供完整的开发进度状况监控管理日志,如实记录每周、每月的开发进度实况。信息化处将按照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度计划》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各阶段的进度报告和阶段性成果进行审核,确保不影响其他系统的开发进度、使用及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数据共享平台上,通过统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使用。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保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确保各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信息化处要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上线运行的系统及时进行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学校数据中心以及各个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承建人订立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经过信息化处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数据必须加密存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原安工大秘2016〕13号文作废。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安全按照相关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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